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恢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生,住胶州市福州南路东苑大厦17号楼29层。
被执行人:青岛御景福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东苑大厦17号楼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13257B。
被执行人:马加庆,男,汉族,1964年8月1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冷延顺,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御景福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加庆、冷延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208259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81执恢76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承锡
审判员 顾辉明
审判员 赵联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