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25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御景福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王家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伟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顺游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以南两河以东。
法定代表人:崔波,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御景福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天顺游艇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9日立案。2022年05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公进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