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兆顺船运有限公司、青岛中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4224号 原告:青岛兆顺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041709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九华山路1号内2号楼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0323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兆顺船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因原告自身原因,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兆顺船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