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终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长青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DTWJ2G。
法定代表人:张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自扬,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久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王府大街635号(艺洲设计院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4938423。
法定代表人:张纪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志,五莲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久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以有新证据需重新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上诉人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荣国
审判员 苗自富
审判员 王林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锦秀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