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1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久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王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4938423。
被执行人: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长青路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DTWJ2G。
法定代表人:张懿,经理。
山东久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21民初23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久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478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44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久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付清320000.00元,其余款及利息自愿放弃。此笔款项于2020年7月20日被(2020)鲁1121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不能过付申请执行人山东久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久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百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