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鼎立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照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开发区太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裕恒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大东钢管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8)鲁15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裕恒钢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裕恒钢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