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京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1执2898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京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寨里河镇寨里河社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当门镇社区文化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善,经理。 申请执行人莒县京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特168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48533.6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为到期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4875.92元(含利息30152.32元、***行金14062元、执行费212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128元,剩余案款192747.92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同意(2019)鲁0211民特168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