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450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新城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街道当门社区文化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DJ7A2M。
法定代表人:于广善,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广善,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与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广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广善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