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122民初450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莒县浮来山街道后***31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新城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街道当门社区文化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DJ7A2M。 法定代表人:于广善,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广善,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故城中路273号1号楼4**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6********。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广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46432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建筑内墙抹灰砌块工程,被告因承揽了莒县泰和居小区、莒县中央公馆小区、莒县杏林苑小区、浮来党委东凤凰城小区的建设工程,雇佣原告对上述小区内的内墙抹灰及砌块等工程进行施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643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广善辩称,同意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广善尚欠原告***劳务费464324元,当庭支付30万元,剩余164324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按期支付,利息不再主张,若逾期未付,以16432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LPR支付利息。在付清第一笔款项30万元的情况下,原告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并撤回对被告于杰善、***、***、***的起诉; 二、诉讼费8264元,减半收取4132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广善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