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5404号
原告:莒县鼎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址莒县振兴西路南侧、建城花园5号楼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RMC4E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莒县***当门社区文化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DJ7A2M。
法定代表人:于广善,该公司经理。
原告莒县鼎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联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莒县鼎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莒县鼎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