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4692号之二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街道文化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DJ7A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7元、申请费2844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