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2民初757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街道当门社区文化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DJ7A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日照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