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鲁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0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22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鲁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莒县晨曦社区前城子村信中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鲁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62.81元。
被执行人日照鲁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5162.81元。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5137.81元。
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25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日照鲁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9)鲁1122执877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