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309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日,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515号。
法定发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因被告主体错误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牟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