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756号
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拌站(以下简称华厦混凝土站)。
法定代表人周广建,总经理。
被告王明勇,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山东长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陆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鹏,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受理了原告华厦混凝土站诉被告王明勇、长陆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被告长陆建筑公司现无人办公、接收相关法律材料,应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馨予
审 判 员 刘德先
人民陪审员 宋玉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