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庚辰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明勇、山东长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1572号
原告:枣庄庚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矿山区街道北山社区卓山路6号。
负责人:李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其汉,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王明勇,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林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朱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山东金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云波,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枣庄庚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勇、山东长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云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闫吉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