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言亮、台儿庄区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05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台儿庄区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儿庄区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儿庄区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企业变更为山东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6月24日山东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变更为第三人山东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山东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均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3200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