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205民初73号
原告: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魏杨,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元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魏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原、被告陆续签订《施工合同》四份(合同编号:SGHT-2015-005、SGHT-2015-011、SGHT-2015-021、SGHT-2015-011BC)和《补充合同》一份(合同编号:SGHT-2015-021BC),约定由原告为其负责石嘴山电厂1#炉、2#炉空预器检修项目、热端原件更换、密封片更换等施工工作,上述合同总金额为37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顺利完工并已开具全额发票,所涉工程项目亦由被告验收,但其付款进度一直迟滞。截止2018年11月22日,尚有工程款145000元未付,被告迟延付款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4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9183元(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止),两项合计154183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其主张,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施工合同复印件四份和补充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当庭核对无异后退回原告),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合同总金额为375000元,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则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二、生产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五份(原件当庭核对无异后退回原告),证实: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如期完工,且被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已经验收合格。
三、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五张(原件当庭核对无异后退回原告),证实:原告已为被告开具金额为375000元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付款电子回单复印件六份及打印件一份(原件当庭核对无异后退回原告),证实:截止2018年11月19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0元,尚欠145000元未付事实。
五、企业名称变更情况一份,证实:2017年6月2日,莱芜市诚通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之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双方存在案涉石嘴山电厂1#炉、2#炉空预器检修项目、热端原件更换、密封片更换等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均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且已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案涉施工项目亦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存在未付剩余工程款事实,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原、被告陆续签订《施工合同》四份(合同编号:SGHT-2015-005、SGHT-2015-011、SGHT-2015-021、SGHT-2015-011BC)和《补充合同》一份(合同编号:SGHT-2015-021BC),约定由原告为其负责石嘴山电厂1#炉、2#炉空预器检修项目、热端原件更换、密封片更换等施工工作,上述合同总金额为375000元,被告任命孟庆龙为驻施工现场代表,双方亦对付款方式、施工工期、质量与验收、违约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顺利完工并已开具全额发票,所涉工程项目亦由被告驻施工现场代表孟庆龙签署验收合格意见,被告付款情况为:2015年5月17日、6月12日、8月27日、12月1日付款30000元、20000元、20000元、40000元,2016年2月5日、3月15日付款20000元、20000元,2017年5月9日、5月9日、7月9日付款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合计付款230000元。截止2018年11月22日,尚有工程款145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求。
另查明,2017年6月2日,莱芜市诚通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原告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已有原告出示证据加以证实,双方所签合同及补充合同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约定,原告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验收合格,且开具全额建安发票后,被告方依据所签合同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现原告提交证据亦已证实其已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亦已开具全额建安发票,案涉施工项目已经被告驻施工现场代表孟庆龙签署验收合格意见,被告应依据所签合同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其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145000元未予支付,其未付之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原告提出支付余款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签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但被告存在违约事实当无异议,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9183元,计算方式、金额正确,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诚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0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183元,合计15418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2元,由被告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高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