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514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女,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9269390C。
法定代表人:侯玉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侯玉华,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玉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玉华银行存款30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伟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