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49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男,1957年08月0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被保全人:隋文荣,女,1956年0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被保全人: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926939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中铁春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NE4XC9D。
法定代表人:隋文乐,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隋文荣、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春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47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隋文荣、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春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