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汇金化纤有限公司、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1771号 申请人:山东汇金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丰台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0B29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926939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汇金化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山东汇金化纤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