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7599号 原告:***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172561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4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王玉娟,女,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926939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鲲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工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811204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496843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娟、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鲲鹏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