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615号 申请人:***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广场街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172561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女,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4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女,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王玉娟,女,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台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926939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鲲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台头镇北洋头村工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811204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496843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台头镇北洋头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353974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玉娟、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鲲鹏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玉娟、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鲲鹏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市鑫源非织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