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民初1433号
原告: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枫桥镇前桥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25163122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12号内601、602、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287855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