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财保30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内**。
法定代表人:王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妍辰,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孙瑞川,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鲁0602财保304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市环保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19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修洪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