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81财保755号
申请人:***,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家滨,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房宝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房宝洪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保单号:1361903390034469817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3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