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97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金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东赵沟村。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注册资金人民币*****佰贰拾捌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