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3民初311号
原告: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499061-X。
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南侧文馨花园西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31384906。
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