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彬,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南侧文馨花园门西侧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兴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知上诉人,限其于2022年1月22日前交纳本案诉讼费。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期满仍未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利
审判员 崔兆军
审判员 杜兆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