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执异153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广,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东赵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远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国,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李远建,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慈培芬,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远建、慈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州农商行)与被告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远建、慈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鲁048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滕州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19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7年8月4日,为26384.16元;自2017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625‰上浮50%计算)及申请费5000元;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远建、慈培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滕州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8)鲁0481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查封李远建所有的滕国用(2007)第出112号土地。2019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9)鲁0481执1077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被执行人李远建所有的滕州市九州清晏第4幢沿九州路55号房商业用房一处。2019年4月4日,本院作出(2019)鲁0481执10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远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洪绪镇东赵沟村商业用房(滕房权证洪绪字第××号)一处。2019年11月4日至27日,买受人***通过拍卖竞买了滕州农商行的2笔债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滕州农商行账户向滕州农商行转账汇款2564207.39元。2019年11月29日,甲方滕州农商行与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将债权2笔账面总价值3266357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2564207.39元。于2019年12月3日在《联合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公示上述债权转让。2019年12月5日,滕州农商行当面通知了债务人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远建、慈培芬。滕州农商行书面认可***取得(2018)鲁048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申请人***及滕州农商行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书证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2018)鲁048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481执1077号、10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滕州农商行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滕州农商行将生效的本院(2018)鲁048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转让以报纸公告、当面通知了所有债务人,且无证据证明上述债权转让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故***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481执1077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由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颜 伟
审判员 王奉潮
审判员 张玉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