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凤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保字第449号
申请人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申请人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胶河疏港物流园区内的面积30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地基、餐厅地基、蔬菜大棚、淋浴房、水泥路、砖混院墙、铁艺院墙、厂区警卫室、办公区警卫室、活动板房警卫室、人工湖、铲车库楼、变压器房等。土地四至:东至东墙外生产路,西至铁路,南至生产区,北至连青大道。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予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