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3032-1号
原告潍坊市健华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键。
被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市健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高密市柴沟镇注沟社区133号的房屋1-4层(房权证号:**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建筑面积713.89平方米)。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
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