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6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初字第603-1号
原告***。
原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于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密市建工处的江北鞋业物流城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密市建工处的江北鞋业物流城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3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