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凤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凤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民初32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凤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山东凤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从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别佃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