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凤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法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瑞。
委托代理人张芳芳,律师。
被告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
原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4年5月10日曾先后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被告公司院内的包括办公楼、宿舍楼、办公区警卫室、办公区道路、公司内人工湖护坡、小礼堂、淋浴房、餐厅、公司围墙等在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承包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证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进行建设,但被告不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而且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全都人去楼空、不知所踪,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为避免扩大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4年5月10日间签订的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2749609.51元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窝工损失5852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357964.63元;5、判令原告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上述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2012SY-SG001号,约定被告将其公司厂区内的围墙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款为1387675元,并约定工程价款根据现场的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办公区花栏、围墙530元/米,生产区砖墙为540元/米,防攀围栏为55元/米,长度以双方确认的为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预付工程款的30%,竣工后五日内支付工程款的30%,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支付工程款的35%,剩余5%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每逾期一日按照数额的10%加收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2013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量为:生产区实墙2279米,每米540元,计款1230660元;防攀栏1658米,每米55元,计款91190元;临时墙50米,每米200元,计款10000元,合计1331850元。
2013年5月21日,被告以青岛海能达燃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司院内的办公区门卫室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款为120000元,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自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预付款5万元,单体工程主体封顶,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应主体部分的造价支付工程进度款的70%(应扣除预付款5万元),工程竣工前经结算初审拨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经结算审计后拨付至审定值的95%,剩余5%(暂定6000元)作为质保金,工程实际竣工满12个月后14日内,返还质保金的25%,保修期满24个月后14日内,返还质保金的50%,剩余2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5年后14日内一次性返还,每次返还均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保修费用。合同另约定,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按照通用条款部分27.1条规定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按照通用条款27.6条规定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山东金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书载明,完成警卫室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01195.81元,安装部分工程造价为15359.15元,合计116554.96元。
2013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司院内的办公区一期道路发包给了原告,合同约定价款为52万元,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价款支付方式为自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一期道路灰土基层完成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应主体部分总造价的30%拨付工程进度款,扣除首付款,工程竣工经审计按照初审审计结果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最终结算拨付至审定值的95%,剩余5%工程款作约定,主张按照2012年8月20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另约定,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按照通用条款部分27.1条规定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按照通用条款27.6条规定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道路已经全部修建完毕。山东金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书载明,工程造价为628838.86元。
2014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司院内的办公楼、宿舍楼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价款为8147247.82元,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价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支付预付款合同总价款的30%,基础验收结束10天主体工程开始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总造价的30%拨付工程进度款,扣除第一次支付的工程款,主体封顶付至工程总款的80%,竣工验收经审计最终拨付至审定值的95%,剩余5%于保修期满30天内全部付清。合同另约定,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按照通用条款部分27.1条规定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按照通用条款27.6条规定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山东金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书载明,办公楼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365287.12元、避雷部分工程造价为5328.71元,共计370615.83元。
2014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公司院内的小礼堂、淋浴房、餐厅发包给原告,约定工程造价为3055977.31元,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工程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基础验收结束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总造价的30%拨付工程进度款,扣除第一次付款,主体封顶拨付至工程总款的80%,竣工验收经审计最终结算拨付至审定值的95%,剩余工程款的5%于保修期满30日内全部付清。合同另约定,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按照通用条款部分27.1条规定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按照通用条款27.6条规定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山东金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书载明,淋浴房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69381.76元、安装部分工程造价为7568.63元,合计176950.39元;餐厅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59615.69元,避雷部分工程造价为2847.12元,合计162462.81元;小礼堂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22107.32元。
2014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公司院内人工湖修建一条人工湖护坡,合同暂定工程价款为345000元,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护坡总长暂定230米,每米1500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毛石护坡验收结束10天内砖体护坡工程开始,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总造价的30%拨付工程进度款,扣除第一次付款,护坡封顶拨付至工程总款的80%,竣工验收经审计最终结算拨付至审定值的95%,剩余工程款的5%于保修期满30日内全部付清。合同另约定,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按照通用条款部分27.1条规定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按照通用条款27.6条规定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现已全部完工。人工湖有花砖部分为131.1米,每米1500元,计款196650元;人工湖无花砖部分为41.6米,每米1200元,计款49920元,合计246570元。
另外,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为被告修建门口大门垛,原告按约定施工完毕。山东金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书载明,大门口门垛造价为21913.72元。
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指示为其完成合同之外的隐蔽工程及放水、排污、管道、修路等其他工程,其中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共计593090.56元。
分别是:1)、停工期间费用:塔吊40号,77天,每天460元,计35420元;砼搅拌机350号,77天,每天100元,计7700元;警卫工人2人,77天,每人每天100元,计15400元。
2)临建设施:工棚300平方米,每平方180元,计54000元;拱门1个,单价10000元,计10000元。
3)警卫室搬迁:小挖掘机2.5小时,每小时190元,计475元;粘土砖2732块,每块0.39元,计1065.48元;黄沙6立方,每立方85元,计510元;水泥45袋,每袋8元,计360元;石子4.5立方,每立方80元,计360元;水泥运费2趟,每趟100元,计200元;基础人工费5000元;拆卸人工费2000元;安装及搬运人工费2500元;
4)接办公室警卫室门口路面:挖掘机拆墙、清理垃圾3小时,每小时190元,计570元;拆墙2米用工3个,每个工180元,计540元;改生产门口15米,每米540元,计8100元;使用水泥管45节,每节165元,计7425元。
5)办公区浇筑路面、修铁路桥底的机械费用:10月22日机械8小时,每小时190元,计1520元。装载机1小时,每小时150元,计150元;10月23日挖掘机垫路基1.5小时,每小时190元,计285元;装载机运石子1.3小时,每小时150元,计195元;垫桥底用石子15立方,每立方80元,计1200元;10月27日挖掘机修路西头桥头0.5小时,每小时190元,计95元;10月28日挖掘机修路与桥底1小时,每小时190元,计190元。装载机运商砼3小时,每小时150元,计450元;10月20日挖掘机挖办公区、警卫室东面沟2小时,每小时190元,计380元。
6)挖湖、倒土、整平费用:330号挖掘机挖湖8.3小时,每小时360元,计2988元。80号挖掘机垫水泥路面、修围墙缺口路与坡道、倒土至厂区11.3小时,每小时190元,计2147元。装载机填土及整平4.3小时,每小时150元,计645元。六轮车运土125车,每车45元,计5625元。
7)接墙、挖掘机修路、挖电缆、办公区整平、装载机修路:接生产区至厂区大门垛25.5米,每米540元,计13770元。接生产区至厂区大门垛防攀栏25.5米,每米55元,计1402.5元。接生产区铁艺墙6.2米,每米530元,计3286元;接生产区路面26平方,每平方米152.57元,计3966.82元;12月20日挖掘机修路8小时,每小时190元,计1520元;12月27日挖掘机挖电缆3.5小时,每小时190元,计665元;12月3日场地整平7.5小时,每小时190元,计1425元;12月20日装载机修路3小时,每小时150元,计450元;电缆井1个,1400元。
8)鸭棚费用:鸭棚地基用砖3784块,每块0.39元,计1475.76元;鸭棚地基用沙6立方,每立方85元,计510元;鸭棚地基用水泥30袋,每袋8元,计240元;鸭棚用水泥石棉瓦16页,每页15元,计240元;鸭棚用工大工13个,每个工180元,计2340元;鸭棚用工小工12个,每个工180元,计2160元;挖掘机垫土2小时,每小时190元,计380元;三轮车倒料200元。
9)铁艺墙南换种植土:挖掘机清理土、整平、挖自来水表4小时,每小时190元,计760元;装载机填种植土4小时,每小时150元,计600元。
10)垫鸭栏:河沙垫鸭栏20立方,每立方85元,计1700元。
11)办公室铁艺围墙231.4米,每米530元,计122642元。
12)8月23日至18日抽水:工时12小时,每小时160元,计1920元;汽油700元。
13)挖掘机放厂区地里水:工时60.5小时,每小时160元,计9680元。
14)铁路桥西修路:石子22立方,每立方90元,计1980元;建筑废料6车,每车600元,计3600元;挖掘机3小时,每小时160元,计480元;
15)生产路下管道:接管8个,每个100元,计800元;运费200元;人工4个,每个200元,计800元;庄稼补偿600元。
16)修路拉土:土方2831立方,每立方24元,计67944元。
17)南边土堤往厂区拉土860立方,每立方7元,计6020元。
18)观摩修路用机械:大挖掘机21小时,每小时200元,计4200元;拉土车2辆3天,每天600元,计1800元。
19)建厕所:人工5个,每个工150元,计750元;石棉瓦28页,每页10元,计280元。
20)国土局推倒办公区围墙:恢复、材料、人工6400元。
21)围墙:报废围墙186米,每米260元,计48360元;剩余围栏160米,每米180元,计28800元;铁篦子40个,每个35元,计1400元。
22)院墙基础隐蔽工程:4.5米×0.8米×1.5米31个,每个1800元,计55800元;3米×0.8米×1米13个,每个700元,计9100元。
23)开工前期拉电:配电箱2个,每个3500元,计7000元;16号电缆154米,每米12元,计1848元;同铁路联系拉电费用4000元。
有监理方签字、被告方工作人员未签字的签证单费用合计598067.8元。
分别是:1)餐厅、礼堂、沐浴房二次放线人工4个,每个220元,计880元。
2)餐厅、礼堂、沐浴房临时建设彩钢板155平方米,单价260元,计40300元。
3)餐厅、礼堂、沐浴房临建C25砼地面12CM厚22.32立方米,每立方345元,计7700.4元。
4)餐厅、礼堂、沐浴房管理人员驻守工地185个工,每个200元,计37000元。
5)餐厅、礼堂、沐浴房塔吊工185个,每个200元,计37000元
6)餐厅、礼堂、沐浴房保管185个工,每个100元,计18500元。
7)餐厅、礼堂、沐浴房门卫185个工,每个60元,计11100元。
8)餐厅、礼堂、沐浴房二次验槽清槽1079平方米,每平方5元,计5395元。
9)餐厅、礼堂、沐浴房三次验槽清槽1079平方米,每平方5元,计5395元。
10)餐厅、礼堂、沐浴房塔吊租赁费185天,每天200元,计37000元。
11)办公楼塔吊租赁201天,每天200元,计40200元。
12)办公楼管理人员驻守工地310天,每天200元,计62000元。
13)办公楼塔吊工310天,每天200元,计62000元。
14)办公楼保管员310天,每天100元,计31000元。
15)办公楼门卫310天,每天60元,计18600元。
16)办公楼临建彩钢板155平方米,每平方260元,计40300元。
17)办公楼临建砼地面12CM厚22.32立方米,每立方345元,计7700.4元。
18)湖清淤、加深整理护坡机械费67小时,每小时350元,计23450元。
19)人工湖加深倒运土方2000方,每方6.5元,计13000元。
20)挖湖南排水管、湖东围墙整平:排水管用水泥管10节,每节165元,计1650元;用工10个,每个180元,计1800元;排水管机械费1小时350元;维修车间大柱基3个,每个1000元,计3000元;维修车间小柱基14个,每个700元,计9800元。
21)大棚、元宝水池一个,8700元。
22)厂区外种树4000棵,每棵12元,计48000元。
23)新建鸭棚用工、材料:方木25根,每根15元,计375元;砖2600块,每块0.42元,计1092元;水泥1吨360元;黄沙3方,每方95元,计285元;用工9个,每个180元,计1620元;
24)电缆650米,每米17.5元,计11375元;发电机租赁费1500元。
25)7月25日餐厅、礼堂抽水:餐厅两台水泵336小时,每小时10元,计3360元;礼堂两台水泵288元,每小时10元,计2880元。
26)6月2日小礼堂抽水两台水泵340元,每小时10元,计3400元。
还查明,原告为办公楼、餐厅、小礼堂、沐浴房施工建设垫资购买了材料,剩余材料款为357489.5元。
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告交付2013、2014年工程完成情况及签证费用明细表,被告未提出异议。另外被告委托山东金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工程预算报告书。
被告自第一次签订合同至今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原告施工的工程款共计4626511.75元,被告已付款为1550000无,剩余工程款为3076511.75元。
另查明,2013年9月9日被告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成立。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被告公司尚未成立。2013年5月2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被告发起人宿晓鸣是以其在青岛的青岛海能达燃料公司名义与原告所签订,但上述二合同权利均由被告公司所承受。
2014年7月份,被告因资金链断裂等方面原因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后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均撤离施工现场,不知去向。原告索款不成,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份、高密世亚物流生活区、办公区、室外附属等工程预算报告书、鉴证单、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定单、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被告公司尚未成立,2013年5月21日被告发起人宿晓鸣是以青岛海能达燃料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第一款:“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应对与原告签订的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合同责任。
因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且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现均已下落不明,其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在约定时限内发包人未审核完毕且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同已认可。原告根据工程进度已向被告提供了已完成工程量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被告在约定时间内并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应视同认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间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山东金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书,原告施工的工程款共计4626511.75元,被告已付款1550000无,剩余工程款为3076511.75元。对所欠工程款被告应当予以偿付,并应承担自2014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相关结算资料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对为被告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4年5月10日签订的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2012年8月20日被告公司未成立和2013年5月21日被告以青岛海能达燃料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两份合同);
二、被告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3076511.75元及违约损失(自2014年1月15日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为被告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450元,共计488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森
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
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