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民初2388号
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工路与中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4974150Q。
法定代表人崔建通,总经理。
被告: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0003号云龙国际大厦1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64983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相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