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大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979号
原告: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0003号云龙国际大厦1129室。
法定代表人:杨得亮,总经理。
被告:临沂大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程庄村程庄沿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娟,总经理。
被告:兴化市浩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中堡镇中庄路。
法定代表人:颜忠银,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禾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47号建华城市广场B座9015。
法定代表人:陈彦彬,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鑫润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158-2号新世界中心A区3单元1120室。
法定代表人:陈洋,执行董事。
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香河开发区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总经理。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原告山东广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大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兴化市浩浩建材经营部、石家庄禾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鑫润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广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广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沂大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兴化市浩浩建材经营部、石家庄禾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鑫润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