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178号
申请人: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与长安路交汇处西沿街。
法定代表人:杨贯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0003号云龙国际大厦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649837N。
法定代表人:杨得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创红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大杨北区2号楼5单元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NADQ84A。
法定代表人:杨汝广,经理。
被申请人:李德峰,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马源,男,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创红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李德峰、马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创红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李德峰、马源价值1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B6046720210000××××)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创红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李德峰、马源价值1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