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汇翔运输有限公司、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742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汇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闵家寨村大路与汶泗路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34547495C。
法定代表人:李学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心玲,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河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2297D。
法定代表人:顾凤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云龙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649837N。
法定代表人:杨得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汇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汇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临沂汇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