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创红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财保227号
申请人: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与长安路交汇处西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NPUA0U。
法定代表人:杨贯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0003号云龙国际大厦1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649837N。
法定代表人:杨得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创红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大杨北区2号楼5单元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NADQ84A。
法定代表人:杨汝广,经理。
被申请人:李德锋,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创红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李德锋、**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以购买16万元的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创红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李德锋、**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申请人临沂洋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克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