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恒娟等与临沂黎明置业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318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黄恒娟,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颖、王丽,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黎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芳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得亮

地址: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黄恒娟与被告临沂黎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黄恒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原告楼房北侧的围挡及东侧简易房,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购买被告临沂黎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费县(房屋代码73038)、31#(房屋代码73070、73034)楼房。此后,原告将楼房出租,但被告黎明置业有限公司为了进行其他楼房开发,将建设工程交由被告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时,用围栏及简易房将原告的楼房围堵,导致租户的店铺无法正常使用,租用原告房屋的租户不得不解除了租赁合同。为解决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调,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恒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狄烨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丰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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