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375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板桥村二组591号。身份证号码:3728311971********。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三义村二组34号。身份证号码:3713251984********。
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649837N,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003号龙云国际大厦1129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2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元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其相应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未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自动消失。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