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玛雅天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106号
申请人: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方山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594C9B。
法定代表人:孟令帅,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18号综合楼802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58405795D。
法定代表人:郭晓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1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1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伟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