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51号
原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方山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594C9B。
法定代表人:孟令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成,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江涛,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4元,由原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春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