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5民初459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594C9B。
法定代表人:孟令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义明,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5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以南,北京路以东,山东理工大学校内,工期为45天,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25日。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拖欠工资。2019年12月13日,被告给我开具了欠款5000元的欠条。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拒绝支付。
被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就原告的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以南,北京路以东,由原告在山东理工大学6号楼工地为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外墙保温项目、外墙保温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三条约定,工程量完成一半时付款工程造价的80%,工程全部完工付款总工程造价的90%,验收合格付款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1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第九条约定,外墙涂料工程保修期2年,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如因原告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随时维修,维修费用由原告负担。工程结束后,2019年1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收到**5000元的质保金收据;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本人**,身份证号码为370322198307××××,在山东理工大学6号楼工地**施工队、劳务队施工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外墙保温项目、外墙保温装饰工程,本人工资已全部结清支清,无一拉漏,不存在工资拖欠现象。”
本院认为,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
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原告为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原告主张的人工费已经全部结清。原告主张被告欠其人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1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收到**5000元的质保金收据,明确标明是质保金,而非人工费,且该5000元如果是人工费,按照承诺书原告已经支取完毕。故原告主张被告欠其5000元人工费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汉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鲁云莎
书 记 员 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