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1855号 原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道309国道340号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594C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前廿村18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84********。 原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国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