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1执1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沿街房**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钱海宾。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龙池镇虹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雪梅。
关于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8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0501586908000005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6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何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