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1民初447号
原告: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沿街房43号办公室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钱海宾,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系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龙池镇虹口社区83栋1号。
法定代表人:任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及被告巴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海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巴蜀公司向国海公司退还入围费10万元;2、请求判令巴蜀公司向国海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26日起,以入围费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至巴蜀公司实际退还上述入围费之日止的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巴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5日,国海公司经人介绍了解到巴蜀公司就都江堰“虹口花谷”二期项目需要对外招标。2018年9月26日,国海公司工作人员到巴蜀公司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巴蜀公司告知必须先交纳10万元入围费才能拿到巴蜀公司的《招(议)标文件》。国海公司于当日向巴蜀公司缴纳了10万元入围费并拿到了《招(议)标文件》。后国海公司发现该招标文件上既没有写明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也没有明确的投标竞标截止日期,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国海公司后来还了解到案外人在2018年7月份就涉案项目已经中标。巴蜀公司的招标系反复招标,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招投标法律规定。考虑到上述情况,国海公司放弃投标并告知巴蜀公司其不会提交投标书及缴纳保证金,同时要求巴蜀公司返还国海公司10万元入围费。因巴蜀公司拒绝国海公司的上述请求,国海公司遂诉至本院。
巴蜀公司辩称:1、巴蜀公司和国海公司签订的《入围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该表明确载明送标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入围表约定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内送标,或中途弃标,入围费不予退还。该入围表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国海公司具有拘束力。现因国海公司弃标,故其缴纳的入围费不应退还;2、巴蜀公司向国海公司出示的招标文件书符合法律规定。案涉虹口花谷的招标项目并不是强制招标的项目。因涉案项目是分段竞标,工程根据不同的阶段会确定不同的工期,故招标文件上没有载明明确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巴蜀公司已向国海公司提交了项目图纸。3、案涉工程在本案招标前确有公司中标,但因该中标单位并未和巴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故巴蜀公司才重新启动了此次招标。巴蜀公司不存在重复招标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巴蜀公司就位于都江堰龙池镇虹口社区2-3组的“虹口花谷”项目制作了《招(议)标文件》。该文件载明:“为满足旅游市场消费人群的需求,巴蜀公司对虹口花谷二期目前进行招(议)标程序的全部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虹口花谷;2、工程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龙池镇虹口社区;3、工程规模及招(议)范围:园林绿化;二、招标方式:招(议)标;三、发包方式:包工包料;四、质量要求:按国家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合格;五、工程()天有效工作日;六、现场施工条件:具备开工;七投标人资格:1、要求一定的经济实力,不低于国家园林绿化二级资质(含二级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并在2年内无不良记录;2、能符合本工程正常施工的设施设备;3、有专业的施工队伍及工程技术人员;4、工程竞标入围时,投标单位应向发包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报名入围费10万元,标书送达时再交40万),以银行进账单为准。未缴纳投标保证金者,无权参与竞标资格,在评审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入合同履约保证金,未中标的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开标后七个工作日全部退还。九、投标竞标文件送达:1、投标竞标文件(正副本各一份)必须于—年—月—日送达巴蜀公司办公室,逾期递交视为弃权,其责任自负。十、评标与定标:1、地址:都江堰市龙池镇虹口社区;2、本期工程实行招议标程序,符合竞标资格者均可参加。3、竞标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估原则。”巴蜀公司在该份招标文件上盖章。该份招标文件未载明文件的出具时间、投标竞标文件送达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8年9月26日,巴蜀公司出具《入围表》。该入围表载明:“公司名称为国海公司,入围人姓名钱海宾。领取资料:甲方提供图纸U盘一个。招(议)标文件一份。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参与本公司招(议)标。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内送标,或中途弃标,入围费不予退还。中标后没有按招(议)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议)标文件领取人须认真阅读。”送标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巴蜀公司在该份入围表上加盖了公章,国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海宾在该份入围表的“投标人签字”处签字并捺印。同日,国海公司向巴蜀公司转账支付了10万元,巴蜀公司于同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国海公司交来虹口花谷入围费10万元。”巴蜀公司在该份收据上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国海公司在《入围表》载明的送标时间截止日期未向巴蜀公司提交投标书且告知巴蜀公司其放弃投标。巴蜀公司就案涉“虹口花谷”项目进行的招标未开标。巴蜀公司未退还国海公司入围费10万元。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案外人都江堰龙虹实业有限公司在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就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龙池镇虹口社区二组、三组虹口花谷项目填报备案信息,且已完成备案,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018-510181-02-03-271442】FGQB-0177号。该备案信息显示案涉虹口花谷项目项目单位为都江堰龙虹实业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国海公司提供的《招(议)标文件》、银行电子回单、收据、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及巴蜀公司提交的《招(议)标文件》及入围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之规定,国海公司在巴蜀公司确定的送标时间截止日期并未提交投标书,视为放弃投标,且国海公司已告知巴蜀公司放弃投标。因此,巴蜀公司应当在其收到国海公司放弃投标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已收取的保证金10万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规定,巴蜀公司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本案中,因案涉项目未开标,故巴蜀公司应当及时退还国海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0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该利息应自招标人巴蜀公司终止招标后的合理期限内起算。因此,本院酌情确认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因此,巴蜀公司应向国海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以保证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国海公司要求巴蜀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26日起,以入围费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至巴蜀公司实际退还上述入围费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保证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益西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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