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3执40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沿街房43号办公室5楼501。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3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臧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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