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

高密市国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6039号

原告:高密市国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贾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

被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

被告: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海宾

被告:梁爱晨

原告高密市国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地景园林有限公司、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梁爱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密市国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文